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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养殖户仍败诉!鱼塘大量死鱼与中石化施工无关?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2-25 6:55:06 人气: 标签:鱼塘养什么鱼最赚钱
导读:2009年7月13日,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公司华北分公司(原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中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2009年度辽河西…

  2009 年7月13日,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公司华北分公司(原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中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2009年度辽河西缘二维地震采集项目”。

  12月6日,根据甲方的统一部署,华北分公司在北镇市生态养殖场附近地震作业。最近炮点距2号鱼塘水面最近距离420米,距5号鱼塘水面最近距离82米,井深28米,药量1公斤。施工标准符合国务院关于《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第十八条的,即在鱼塘或养殖场内及其附近地区进行地震作业的,炮眼井底至鱼塘或养殖场水底的深度不得小于5米,量不得大于10公斤。

  施工过程中,华北分公司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地震作业,但北镇市水产养殖承包户王某某、何某某在2010年1月9日,仍将东北油气分公司诉至北镇市,诉称因地震作业致其2号鱼塘大量死鱼,要求损害赔偿456.8万元。随后,法院追加华北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追加5号鱼塘死鱼损失131.7万元,诉讼赔偿损害共588.5万元。2010年6月和10月,市中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案件。

  案发后,河南油田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研究方案并向集团公司总部作了汇报,总部领导高度重视,批示集团公司法律部给予大力支持。

  2010年11月21日,集团公司法律部在主持地震勘探作业对于活体动物的损害实验,并请濮阳市公证部门现场全程公证。2013年7月,集团法律部再次在胜利油田组织地震勘探作业对于活体动物的损害实验。实验均证明,在规范的操作下,物探作业不会对牲畜、鱼蟹等造成损害。华北分公司物探施工,完全符合相关。

  为进一步印证相关事实,工作组十多次赴暗访养殖户,查证到原告所养鱼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养殖不当。但作为事件的知情人,也是关键证人的郝某,迫于原告的,不敢给企业,躲回老家湖北。

  2012年8月12日,中级法院一审没有采纳重新鉴定的申请,判决华北分公司赔偿原告2号鱼塘草鱼、框晶两类种鱼损失人民币174余万元。华北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进一步加大力度,结合案件多次通过电话、现场会的形式讨论方案,不断调整应诉思,补强,完善答辩意见。2013年2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市中级的判决,发回重审。

  权威机构鉴定,关系线月,中级法院委托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专家、九源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分析对比华北分公司勘探作业中药量和井深数据的线号鱼塘的深度、面积及鱼塘距炮点的距离,鉴定鱼死亡与地震勘探作业的关系。最终鉴定结村子情事论为王某某、何某某的2号鱼塘养殖鱼类死亡与2009年12月6日华北分公司2224地震队在2号鱼塘附近区域的石油地震勘探行为之间不存在关系。

  2015年12月11日,市中级于作出(2013) 锦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原告养殖场2号鱼塘鱼的死亡原因包括:2009年12月上旬青堆子地区鱼塘因气温下降和降雪等天气原因导致2号鱼塘的鱼缺氧闷坑,2号鱼塘放养密度过大、含氧量不足、未做到不同种鱼分池越冬、增氧机开机错误等,与被告的石油勘探作业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原告主张的5号鱼塘鱼类损失问题,由于原告不申请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没有证明5号鱼塘鱼的死亡与被告的勘探施工行为具有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对5号鱼塘鱼的死亡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何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何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高级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何某某因害怕测绘到的真实数据他们弄虚作假、恶意诉讼的意图,律师和现场工作人员,致使张处长因外力打击造成头部外伤、脑震荡。而娇小瘦弱、年过50的陈律师,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突然袭击,惊吓万分,导致、失眠,受到极大损害。正是有了公司法律人员的忠诚敬业、艰辛付出,公司的权益才得以,案件才能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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