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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0-19 12:38:25 人气: 标签:南昌禽养殖场
导读:近日,《江西省农业生态条例》经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省农业生态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提出,农用…

  近日,《江西省农业生态条例》经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省农业生态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提出,农用地方面,农用地实行分类。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优先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法律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优先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制革等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现有相关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升级。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调整种植结构或退耕还林,优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农用水方面,各级人民应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严格控制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防止农用水水体污染。

  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将病害高发期或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公共水域排放。

  向农田和渔业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镇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向农田灌溉渠道、渔业水域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及在灌溉渠道、渔业水域浸泡或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

  生物资源方面,县级以上人民应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

  农业污染防治方面,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超过国家和省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因超标准排放对农业生态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达标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应通过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途径,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促进秸秆的综合利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条例》提出,违反,未经依法登记或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农业外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未委托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或者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给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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