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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关于印发《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9-15 23:12:17 人气: 标签: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导读:《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第十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

  《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第十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总重要讲话,以绿色发展为指针,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有关及畜牧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质量为目标,以生态健康养殖为重点,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依法生态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生态与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相一致的原则;群众权益、改善生态质量的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从紧控制、疏堵结合、科学划定、强化监管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自然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场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场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和《常德市饮用水水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在指定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方案公布前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限期退出畜禽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

  (1)生活饮用水水源区:省人民依法划定的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区(一级区、二级区)范围内;澧澹街道和如东镇2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区、重点旅游景区:城头山古文化遗址范围内(东起八支、西至大坪西干、南起大坪干渠、北至车溪干渠,面积约20平方公里);彭钦艳风景旅游区规划范围内。

  (3)镇、村庄规划区:县城集中建设区(61平方公里)范围内;镇人民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2015年底乡镇区划调整前原乡镇人民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村庄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主要交通干线米范围内;焦柳铁澧县段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国、省道澧县段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6)重要水功能区:澧水、涔水、道水、澹水、松滋水、洈水等6大水系澧县段两侧堤岸陆域水平纵深各500米范围内;马公湖、北民湖、杨家湖、宋鲁湖、牛浪湖等5大内湖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在指定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方案公布前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按配置畜禽粪污处理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做到达标排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逐步调减养殖数量或退出畜禽规模养殖。

  (2)其他区域:未列入禁养区的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澧州涔槐国家湿地公园、天供山森林公园未列入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县城规划区除县城集中建设区以外的范围;县道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未列入禁养区的主要内湖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在指定范围内适合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可以按相关和程序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要求如下:

  (1)选址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要求在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畜牧、发改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有足够消纳养殖粪便和污水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或农田。

  (3)建设必须符合条件,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并办理相关影响审批手续;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进行影响评价,并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环保设施建设。

  (一)强化责任。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为辖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及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做好禁养区、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工作,以及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划工作,并监督管理到位。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文体广新、旅游外侨、环保、林业、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适养区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服务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管。

  (二)开展宣传。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及时报道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形成良好的氛围。

  (三)扎实推进。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退养和限养区适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整治及所有养殖场的排污监管工作。要加大环保执度,对严重污染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有新的,按照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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