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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8-15 11:18:03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业技术规范
导读:为贯彻《中华人民国保》、《上海市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污染,拟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请研究并提…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保》、《上海市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污染,拟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9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科技标准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海洋保》、《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上海市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根祥、钱晓雍、胡双庆、徐昶、王振旗、陈晓婷、宋梦洁、陈小华、李金文、张洪昌、郭春霞、赵庆节、顾海蓉、朱英、汤正泽、付侃。

  本标准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监督实施等相关。

  本标准适用于猪年出栏数≥2000头,奶牛年存栏数≥200头,肉牛年出栏数≥200头,蛋鸡年存栏数≥50000羽和肉鸡年出栏数≥100000羽的现有和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海洋保》、《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上海市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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