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
网站地图
RSS订阅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食用菌栽培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2-20 11:23:21 人气: 标签:食用菌菌种哪里有卖
导读:剧雪老公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

  剧雪老公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一条为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七条采集国家重点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第十一条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第十九条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菌种;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第二十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二十四条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第二十九条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规的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理进出口手续。

  第三十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第三十六条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办法》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