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成诉被告广东农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螺星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屈晓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成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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