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困难失业人员发放求职补贴,主要是希望在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按照,“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在2007年9月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的,可凭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的有关证明、有效收费凭证及相关证件,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求职补贴。补贴数额为当年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左右。 市就业局的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求职补贴的申领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第7至12个月内。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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